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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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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第3條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三條
或
第四條
規定,應配置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者,其勞工於保護期間,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嬰兒健康之下列工作,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一、工作暴露於具有依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者。 二、易造成健康危害之工作,包括勞工作業姿勢、人力提舉、搬運、推拉重物、輪班、夜班、單獨工作及工作負荷等。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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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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