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 第11條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第11條

前二條風險等級屬第二級管理者,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提供勞工個人面談指導,並採取危害預防措施;屬第三級管理者,應即採取工作環境改善及有效控制措施,完成改善後重新評估,並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雇主使保護期間之勞工從事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經採取母性健康保護,風險等級屬第一級或第二級管理者,應經醫師評估可繼續從事原工作,並向當事人說明危害資訊,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風險等級屬第三級管理者,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變更工作條件、調整工時、調換工作等母性健康保護。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