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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五條,自一百十年三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五條,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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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