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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第7條

勞工於保護期間,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其面談,並提供健康指導及管理。 前項之面談,發現勞工健康狀況異常,需進一步評估或追蹤檢查者,雇主應轉介婦產科專科醫師或其他專科醫師,並請其註明臨床診斷與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勞工於接受第一項之面談時,應依附表二填寫健康情形,並提供孕婦健康手冊予醫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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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