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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第30條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情形時,存保公司如無法適時依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洽妥其他要保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併購或承受,得設立過渡銀行承受停業要保機構全部或部分之營業、資產及負債。但停業要保機構之資產大於負債時,清理人應依清理程序將賸餘財產分配予原股東或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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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