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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第44條

第 三 章 履行保險責任
存保公司對每一存款人之賠付金額,為依前條抵銷後之存款餘額。但以最高保額為限。 二人以上以共同名義開立之聯名帳戶存款,依聯名人與停業要保機構存款契約之約定計算其存款金額。無約定者均分後,再與其以個人名義在同一停業要保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合併歸戶計算賠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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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存款保險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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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