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存款保險條例
› 第43條
存款保險條例 第43條
存保公司辦理賠付前,得就存款人在停業要保機構之債權,依下列債務及順序相互抵銷之: 一、以存款向停業要保機構辦理質借之債務。 二、已屆清償期或依契約約定視同屆期或依其他法律適於抵銷之債務。 存保公司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時,應依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之方式辦理抵銷。但無約定或規定者,先以存款人要保項目存款以外之債權抵銷之;不足者,再以要保項目存款抵銷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2條
看 存款保險條例 全文
第4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