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11條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既設電臺遷移發射地址、變更頻率、電功率及換裝發射機時,應向主管機關請領架設許可證,並經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前項請領架設許可證應檢具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文件辦理之。但單純汰換機件設備或變更頻率、電功率者,得免附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文件。 第一項申請審驗應檢附第九條第五項所定之文件辦理之。但單純汰換機件設備者,得免附第九條第五項第三、四款文件;僅變更頻率、電功率未涉及天線鐵塔變更者,得免附第九條第五項第四款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