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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第 二 章 申請、許可及證照
申請人取得電臺架設許可證,完成機器架設,其使用假天線者,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檢具原領之電臺架設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執照,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發給之;設置天線者,自行對電臺內部系統運作、電波涵蓋範圍及干擾評估進行測試,測試完成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審驗合格者,檢具原領之電臺架設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執照,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發給之。 前項審驗之處理期間為三個月。 進行第一項之測試時,僅得發射測試用之測試音,用以量測輻射電場強度、評估電波涵蓋範圍與電波干擾情形,不得為其他使用。 電臺測試時,不得妨礙其他電臺之播放。 申請審驗電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發射機原廠出廠證明,國外輸入者應附進口證明(證明文件至少應包含廠牌、型號、序號、出廠日期)。 二、發射機自行檢驗紀錄表。 三、電波涵蓋圖。 四、天線鐵塔依相關建築法令規定須請領雜項執照者,其雜項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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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既設電臺遷移發射地址、變更頻率、電功率及換裝發射機時,應向主管機關請領架設許可證,並經審驗合…

「申請、許可及證照」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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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