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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8條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8條
電臺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必要時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敘明理由,繳附原架設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電臺架設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電臺名稱。 二、設置處所。 三、發射機廠牌、型號、數量及功率放大器數量。 四、電臺頻率範圍。 五、電臺頻寬。 六、電功率。 七、電臺呼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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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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