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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及住、居所;申請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二、包含擬設學校之校數、等級、類別及規模等申請之目的及辦學理念。 三、學校法人名稱;有簡稱者,應載明其簡稱。 四、學校法人之事務所。 五、學校法人設立基金、其他財產及其總額。 六、學校法人之財務計畫。 七、相關證明與附屬文件名稱、編號及其件數。 八、受理申請之法人主管機關及送件之年月日。 申請人應於申請書內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有代表人、代理人者,亦同,並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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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