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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設立辦法 第6條

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捐助財產清冊,應載明捐助設立學校法人之現金及非現金資產。 前項捐助人另有捐資承諾者,應檢具捐資承諾書及捐資承諾清冊,載明下列事項: 一、捐資承諾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居)所。 二、捐資承諾之現金金額(包括幣別);其為非現金財產者,其種類、額度及折合通用貨幣之預估價額。 三、捐資承諾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四、捐資承諾人有代表人、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前項捐資承諾書,應依公證法規定公證之;前項第四款捐資承諾人有代表人、代理人者,並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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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