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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19條

學校供售食品應依相關法令與供應食品之廠商訂定書面契約,載明供應之食品應安全衛生,並依第九條規定登載詳實供餐資訊及違約罰則。外購盒餐食品及團體膳食之廠商,並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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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