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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21條

學校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情形時,應採緊急救護措施,必要時,將患者送醫檢查治療,並儘速通知其家屬或緊急聯絡人。 前項情形並應同時通報、聯繫及協助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並儘速向主管機關提出處理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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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