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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 第9條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9條
供售學校食品之廠商,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系統平臺登載當日供餐之主食材原料、品名、供應商等資訊。 學校設有廚房並自行製備餐食者,應由學校或供應商至前項平臺登載食品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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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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