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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8條

學校餐廳業務採外製方式、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者,廠商應聘僱具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之一者,擔任餐飲衛生督導工作。 前項廠商,屬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該法之規定,辦理產品之檢驗、食品業者登錄及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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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