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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20條

學校供售食品之盈餘,得用於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推動餐飲衛生安全教育。 二、推動健康飲食教育。 三、改善餐飲設施。 四、其他有關推動餐飲衛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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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