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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2條

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施學生健康檢查之對象、項目及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如附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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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