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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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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7條
學校對健康檢查結果發現異常之學生,應自行或協助家長採取下列相關措施: 一、實施健康指導,輔導學生對異常項目進行轉介複查及適當矯治,並予追蹤。 二、對罹患傳染性疾病學生,應依衛生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辦理。 三、對罹患特殊疾病學生,應進行個案管理,並妥適安排其參與之活動。 前項處理措施執行過程,應妥為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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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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