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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 第8條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8條
學校應將學生健康檢查及矯治結果,依規定格式予以記錄並建檔、統計,必要時,應知會相關人員共同維護學生活動安全,並依健康檢查結果辦理學生健康促進活動。 前項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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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學校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施學生健康檢查之對象、項目及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學生健康檢…
第3條
學校實施學生健康檢查,應委託醫院、診所或所在地醫師公會承辦。但學生身高、體重、視力檢查,得由…
第4條
學校辦理新生入學時,應進行學生健康基本資料調查,並作成紀錄。學生健康基本資料應包括家族疾病史…
第5條
學校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前,應通知學生及家長,說明檢查之意義、項目及注意事項,並將學生健康基本資…
第6條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後一個月內,應將檢查結果通知學生及家長。但學生已成年或有行為能力者,應經本人…
第7條
學校對健康檢查結果發現異常之學生,應自行或協助家長採取下列相關措施:一、實施健康指導,輔導學…
第9條
本辦法未規定之學生健康檢查相關執行事宜,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另定補充規定辦理之。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自九十九年八月一日施…
← 第7條
看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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