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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8條

學校應將學生健康檢查及矯治結果,依規定格式予以記錄並建檔、統計,必要時,應知會相關人員共同維護學生活動安全,並依健康檢查結果辦理學生健康促進活動。 前項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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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學校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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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