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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4條

學校辦理新生入學時,應進行學生健康基本資料調查,並作成紀錄。學生健康基本資料應包括家族疾病史、個人疾病史、特殊疾病現況、預防接種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家長知悉學生罹患本法第十二條所列疾病者,應以書面通知學校;學生已成年或有行為能力,知悉本人罹患本法第十二條所列疾病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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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