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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觀賞藝文展演補助及藝文體驗券發放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依各階段教育法律設立之公、私立學校。 二、學生:指在前款學校接受正規教育之在學學生。 三、藝文展演:指文化藝術與具創意之展覽、表演、映演及相關教育性推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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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