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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觀賞藝文展演補助及藝文體驗券發放辦法
› 第6條
學生觀賞藝文展演補助及藝文體驗券發放辦法 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逕予變更原定執行計畫。 三、對於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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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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