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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觀賞藝文展演補助及藝文體驗券發放辦法 第8條

文化創意事業提供藝文展演者,應檢附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證明、創作者資料、活動計畫書或創作資料等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為藝文體驗券之適用範圍。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核准字號及相關基本資料登記造冊,並對外公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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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