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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觀賞藝文展演補助及藝文體驗券發放辦法
› 第3條
學生觀賞藝文展演補助及藝文體驗券發放辦法 第3條
文化創意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一、提供學生免費或優惠價格觀賞藝文展演。 二、配合學校之藝術及人文學習領域課程,與學校合作,辦理駐校或赴具有藝文性質場所進行藝文展演。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國家政策、財政狀況或偏遠、資源不足等因素,另定前項各款補助之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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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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