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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指供學術、教育使用,並符合第五條第一項所定目的而設置使用之通信網路。 二、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指供實驗研發使用,並符合第五條第二項所定目的而設置使用之通信網路。 三、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指供實驗研發及商業驗證使用,並符合第五條第四項所定目的而設置之通信網路。 四、管理者:指依本辦法自行設置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一部或全部電信設備,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執照者。 五、用戶:指向管理者註冊登記或與其訂定契約,使用管理者提供之電信網路服務者。 六、廣播電視事業:指廣播事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七、特定實驗場域:指經掌理無線電頻率資源規劃之主管機關公告,在特定條件下可供建置特定實驗研發所需無線通信功能及設備之地理範圍或區域。 八、特定實驗頻率:指經掌理無線電頻率資源規劃之主管機關公告,在特定實驗場域及條件下可供特定實驗研發所需無線通信使用之無線電頻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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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