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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3條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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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電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指供學術、教育使用,並符合第五條第一項所定目的而…
第4條
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者,應先經學術、教育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向主管機關提…
第5條
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目的,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支援教學、學術或研究之應用。二、建…
第6條
申請人或管理者不得利用所設置之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提供之電信服務有營利、…
第7條
管理者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其他資料之蒐集及利用,應明確…
第8條
管理者於實驗期間應配合實驗業務性質,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
←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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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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