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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者,應先經學術、教育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設置完成經審查合格,取得執照後,始得使用。 主管機關為審查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設置申請及換照案件,得設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之設置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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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