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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申請人或管理者不得利用所設置之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提供之電信服務有營利、違法經營電信事業、廣播電視事業或有任何足致社會大眾誤認其為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之行為。 申請人或管理者提供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各項電信服務,不得向用戶收取任何費用。但為分攤網路建設或維運成本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或管理者提供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各項電信服務,不得向用戶收取任何費用。但為確保用戶不損壞並依約定期限歸還管理者所交付使用之設備,經雙方約定所收取之設備保證金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或管理者利用所設置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提供之電信服務,不得有違法經營電信事業、廣播電視事業或有任何足致社會大眾誤認其為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之行為。 申請人或管理者提供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各項電信服務,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與用戶簽訂服務契約者,得有營利行為或向用戶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包括第三項但書及商業驗證等營利行為之費用。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或技術、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用戶,不得利用該網路所提供之服務(含設備等)授予第三者使用並收取費用。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4條管理者應就所提供之服務,依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置計畫訂定用戶使用規章,於公告後實施;變更時亦同。…第46條管理者有下列情事之一,除依本法之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其設置使用之核准,並註銷其設…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電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指供學術、教育使用,並符合第五條第一項所定目的而…第3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4條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者,應先經學術、教育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向主管機關提…第5條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目的,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支援教學、學術或研究之應用。二、建…第7條管理者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其他資料之蒐集及利用,應明確…第8條管理者於實驗期間應配合實驗業務性質,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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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