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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1條

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申請書。 二、設置計畫書。 三、申請單位設立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屬政府機關或學校者免附)。 四、所提供之服務,須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特許、許可或核准者,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文件之電子檔光碟片(應以PDF或ODF格式製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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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