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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3條

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時,有關申請受理、審查項目、設置計畫之辦理、執照核發及執照應記載事項等,準用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 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不符合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設置目的之規定。 二、不符合第十九條申請資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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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