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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第 二 章 申請及審核 › 第 二 節 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
前條第二款之設置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目的及效益。 二、實驗項目及方法。 三、設置地理範圍、設置使用期限、用戶人數、設備保證金收取方式及其理由。 四、用戶使用規章或契約。 五、網路通信方式、系統架構圖;與其他網路互連時,應附其互連架構圖並說明其理由。 六、網路系統建設計畫、時程及預估經費。 七、可提供之技術研發電信服務或電信服務以外之服務項目。 八、研究、發展、測試或蒐集相關數據之具體計畫。 九、與國內產官學界合作之具體計畫。 十、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無須使用無線電頻率者免附)。 前項第十款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具有關證明文件資料: 一、無線電臺設置規劃與數量清單。 二、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包含各實驗區域使用各無線電頻率之頻率、頻寬與發射功率。 三、空中介面規範。 四、防干擾之必要規劃。 五、電波涵蓋區域範圍: (一)電臺位置及電波涵蓋圖(圖表四周應有經緯度資訊之地形圖、影印圖或電子地圖)。 (二)量測評估資料說明;應包含各實驗區域使用各無線電頻率之電波(≧-125dBm)涵蓋範圍與實驗測試作業範圍。 申請於特定實驗場域使用特定實驗頻率之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其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得免登載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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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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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前條第二款設置計畫書應載明事項除準用第二十二條規定外,應另載明下列事項:一、商業驗證之目的及…

「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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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