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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24條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4條
第 二 章 申請及審核 › 第 二 節 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
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架設核准證明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 申請人未於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架設核准證明有效期限內設置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一個月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於架設核准期間終止架設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已設置完成之無線電臺清單或網路概況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網路架設核准。 架設核准期間屆滿仍未設置完成或經主管機關廢止其網路架設核准時,申請人應立即停止建設及拆除設備,並應依
第四十七條
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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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0條
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架設核准證明之有效期間、展延與終止之處理,準用第二十四條規定。
「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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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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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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