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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 二、從事電信網路、無線電通信等相關研發或製造之公司或公私立研究機構。 三、設有電信、無線電通信或資訊等相關科、系、所之教育機構。 四、其他具設置、管理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能力或實驗測試需求之公司或政府機關(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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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