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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1條

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設置使用執照有效期限,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執照之屆期換照準用第四十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並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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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