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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 第10條
安平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10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之船舶,需使用拖船者,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依商港管理機關(構)港勤拖船作業與調派規定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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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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