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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7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船舶之船長,其卸職後三個月內再回任該船舶船長者,該船舶得繼續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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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