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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 第3條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宗教團體,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或已完成寺廟登記之寺廟。 二、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寺廟,以籌備人三人以上組成寺廟籌備處,並於本條例施行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已興建有供宗教活動使用之整幢建築物。 二、寺廟興辦事業計畫業經主管機關核准。 三、籌備處名稱經不動產登記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
第一百零四條
第二項規定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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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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