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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第5條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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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