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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 第4條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指本條例施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者: 一、宗教團體以自有資金購買。 二、宗教團體受贈。 三、依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認為宗教團體所有。 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依法禁止或不得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但耕地不在此限。 二、已依土地登記規則
第一百零四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所有權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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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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