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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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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第13條
抽測之定量包裝商品經檢測後之殘餘樣品,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應通知原持有人於三十日內憑單領回。但定量包裝商品訂有保存期限,且其保存期限未逾三十日者,應於其保存期限內領回。 前項殘餘樣品屆期未領回或經聲明放棄領回者,視為拋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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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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