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 第4條

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第4條

定量包裝商品上應以顯著方式標示淨含量,其標示規定如下: 一、字符應包含數字及法定度量衡單位名稱或代號,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公尺(mm)。但定量包裝商品以數目計價販售者,得以整數數目標示。 二、應以確定方式為之,不得以範圍、正負值、不一致或其他不確定之方式標示。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