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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第3條

下列定量包裝商品,經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指定公告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一、以質量單位標示淨含量五公克至十公斤。 二、以體積單位標示淨含量五毫公升至十公升。 三、以數量標示淨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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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