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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第9條

定量包裝商品之管理,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隨機在市場購樣定量包裝商品檢測,若結果不符合時,即至生產者之廠場或倉儲場所,或輸入業者之倉儲場所抽測。 二、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於事實足認有必要時,得逕赴陳列銷售之經銷場所、生產者之廠場或倉儲場所,或及輸入業者之倉儲場所抽測。 在生產者之廠場或倉儲場所、輸入業者之倉儲場所抽測,若無樣本或加倍抽樣樣本數量不足時,業者應提供陳列銷售之經銷場所相關資料,並會同前往抽測。 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抽測時,應加倍抽樣封存於抽測場所,業者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抽測合格後始得自行拆封。 抽測數量,應依附表一規定之檢驗批量決定樣本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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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