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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1條

收支營運表(附件四)應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一、收入。 二、支出。 三、本期餘絀。 除前項規定外,得視實際需要於收支營運表上增加額外項目及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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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