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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6條
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6條
財務報告係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前項財務報表,除新設立之財團法人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 第二項財務報表應由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主辦會計)逐頁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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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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