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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建立會計制度並報本會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科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之說明與用法。 四、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財產及財務處理程序。 六、其他應行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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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