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5條

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5條

財團法人預算、決算之編製及報送規定如下: 一、應於年度開始前五個月(每年七月底前),編列預算(格式如附件一),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本會。 二、應於四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年度決算(格式如附件二),提經監察人審核、董事會審定後,報送本會。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