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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歷年制為準,並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應以元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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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