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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5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三科辦事。 二、語言發展處,分三科辦事。 三、產業經濟處,分三科辦事。 四、藝文傳播處,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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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